乐亭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2018-03-15 14: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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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司法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司法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乐亭营商环境,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冀政办字〔2017〕4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乐亭县司法局在行政处罚类行政执法(司法监督)行为中全面推行司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司法局内设司法局各业务科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司法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司法行政执法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司法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司法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司法行政执法对象依法享有的听证权、申辩权、告知权、申请政府裁决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对象或行政相对人执法的依据、执法事由、审计纪律、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九条 司法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全区“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二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四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司法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实施“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相对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及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及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乐亭县司法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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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责任编辑:乐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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