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潜逃十六年 投案自首获轻判

2015-05-05 09: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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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终于不用再整天担惊受怕了,法院的判决使我得到了解脱。跑了16年,我真的太累了,以后晚上可以睡踏实觉了。”被告人小衰(化名),在走出法庭的那一刻深深的吐了一口气。

  小衰今年44岁, 1998年12月,他与三名同伙先后多次窜至邢台县山区,盗窃8户村民家的电视机、洗衣机等家电器材,涉案价值人民币17000余元,销赃后赃款被平分。案发后,他的三名同伙先后因盗窃罪受到法律制裁,而小衰一直潜逃在外。

  外逃期间,小衰先后到多个地方打工,过着隐姓埋名的生活,而且每月挣来的钱都不敢拿到外面花。时刻担心被抓住,每到一处都不敢久留,晚上睡觉也是隔几个小时就醒一次。白天看到警车就躲,晚上听见警报声就以为警察找上门来了,经常做恶梦被警察抓住了。十六年后最终难耐思乡之情,于2014年4月16日返回老家投案自首以寻求解脱。

  2014年9月26日,经邢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小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其犯情罪节、自首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此案中,被告人小衰潜逃十六年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有自首情节,法院经过综合考虑后遂对其从轻处罚。(赵增强、郝春祥)

关键词:盗窃,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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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责任编辑:邢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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