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入户盗窃罪

2015-05-04 15: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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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宾馆长期租用房能否认定为“户”?

  通常情况下,在宾馆盗窃被认定为普通盗窃,其理由基于宾馆人员流动性大、居住环境特殊、缺乏一般住户所具有的空间独立性和私密性属性。但在实际生活中,宾馆并不仅仅用于解决顾客短期住宿等问题,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宾馆也有客人长期租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盗窃是否可以认定为入户盗窃呢?

  笔者认为可以构成入户盗窃,但应当区分具体情况。首先,住户长期租住,宾馆租用房就具有居住的相对稳定性,也就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属性,毕竟长期居住不同于短期的暂住性质。其次,长期租住房间住户就对该房间合法的占有权,其他人无权随意进入,并且该宾馆房间长期用于住户解决饮食、休息等生活问题,也就理所当然具有一定的空间私密性。所以,特殊身份人员了解上述宾馆租用房具有住宅性质,在此场所下发生盗窃,例如,宾馆保洁人员、安保人员等进入住户房间盗窃,就可以认定为“入户盗窃”。其他普通人员进入宾馆盗窃的,由于宾馆本身的开放性与流动性,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

  4、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特殊社会服务机构能否认定为“户”?

  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特殊社会服务机构作为国家社会保障的有效手段已成为社会的常态存在。这些机构能否作为入户盗窃中“户”来考量,理论界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一些观点认为,养老院、社会福利院这些机构有一定的特殊性,不仅存在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等群体,还存在后勤服务、医务人员等,群体人员结构有一定复杂性。并且,刑法已经将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入罪,因此发生盗窃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

  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两高解释》将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只是作为判断“数额较大”的依据,与盗窃罪情形之一的“入户盗窃”并不矛盾。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等群体作为社会特殊的存在,共同组成一个“大家庭”,他们居住场所也能作为特殊的“户”而存在。因为,这些机构的居住人员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不能像正常人拥有家庭住所,但他们却长期居住生活于此,并进行相关家庭生活行为,这些地方因此就具有相对稳定性、相对独立性和空间私密性。所以,无论养老院还是社会福利院亦或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只要满足“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性均能构成入户盗窃。

  三、入户盗窃构成犯罪是否有数额要求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特殊罪状,对其构成犯罪没有提出盗窃数额的要求,但是笔者认为,入户盗窃行为应该受到刑罚处罚还是治安处罚,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可能性。这也是实务界比较普遍的观点。

  第一,盗窃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财产权利,盗窃行为的对象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这是盗窃罪的本质属性,入户盗窃也不能例外。张明楷教授在《盗窃罪的新课题》一文中指出,经济价值包括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交换价值自然指盗窃物本身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就是可以换取货币的,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使用价值则是指盗窃物虽然没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但是对所有人来说经常使用,或者很有情感上的纪念意义,例如身份证、护照、存折、有纪念意义的照片等。如果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都比较低廉,那么就可能因为不具有实质的违法性,而不会受到刑法的评价,比如入户盗窃一张餐巾纸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罪。

  第二,刑法分则条文中虽然没有对入户盗窃行为进行明确的数额要求,但是刑法总则的条文中,却对“犯罪”的标准有着隐性的量的规定。《刑法》第十三条就犯罪的概念有所规定,其中指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对于行为人由于饥饿原因入户盗窃一点食物的行为,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治安处罚,而不应纳入刑法的考虑范畴。

  四、入户盗窃的犯罪形态问题

  对于入户盗窃的犯罪形态问题,有两种比较典型的观点,两种观点之间也有较大矛盾,这里简要整合一下。第一种,入户盗窃一经入户就构成既遂,是否窃得财物不是入户盗窃行为既遂的标准。第二种,实施入户盗窃的,窃得财物构成既遂,未窃得财物构成未遂。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就是行为人是否窃得财物,即转移对财物的占有。入户盗窃虽然是特殊的盗窃类型,但是其本质上还是对财产权利的侵害,就既遂标准来说,应该与一般盗窃罪相一致。

  其次,特别要说明的是,这里讨论的入户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与上述入户盗窃行为构罪的数额标准是不一样的。行为人入户盗窃,窃得财物,构成盗窃罪,是入户盗窃既遂。行为人入户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窃得财物,也构成入户盗窃罪,是入户盗窃未遂。这与《刑法修正案(八)》不规定入户盗窃罪的数额要求不相矛盾。既遂与未遂是在已经构成入户盗窃罪的前提下展开的讨论,是对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的恶劣程度对其进行的量刑讨论。

  最后,类似于抢夺罪、盗窃罪的财产犯罪,其既遂是要求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这主要作用在于,被害人可以在行为实施终了之前进行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的不发侵害予以制止。故判断入户盗窃既未遂采用此种标准也是合适的。

关键词: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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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责任编辑:邢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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