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建议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的运用

2015-05-04 15: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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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张敏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多年来法律实践的成果――检察建议正式纳入诉讼法体系,改变了以往检察机关只能单纯通过抗诉一种方式进行法律监督的困境,拓展了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方式,开启了多元化诉讼监督的格局。此举对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检察建议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的意义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检察建议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是对检察机关多年实践的创新型监督模式的积极回应,具有独特而重大的意义。

  1、实行同级监督的组织架构,监督模式设置科学合理。从立法模式上看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的设置采取“上级抗”的诉讼模式,即基层检察机关没有抗诉权。一个抗诉案件的办理需要经过两级检察机关,大量提请抗诉的案件集中在上级检察机关,“倒三角”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检察建议采取了同级监督的设置模式,检察机关可以对同级人民法院进行全面的诉讼监督,提高了检察监督的公信力。

  2、增加了监督手段,强化了监督职能。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只有抗诉一种形式,加之“上级抗”的监督模式和事后监督的特性极大地限制了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立法对检察建议监督方式的确立,弥补了抗诉工作监督方式的单一性和监督范围的限定性的不足。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实现了对民事诉讼全程立体的监督,拓宽民事检察监督的工作渠道,增加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和监督效果。

  3、和谐执法,共同促进司法进步。检察建议被立法采纳,实现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同级监督。在今后的诉讼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既加大监督力度保障人民法院公正执法,又能与人民法院就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有分岐的案件进行沟通、交流、协调,在两院相互往来的过程中,不断提高双方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共同促进司法进步,提高司法规范化的进程。

  二、检察建议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的特点

  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因使用的情况不同通常分为三种情形:再审检察建议、针对民事诉讼活动中不属再审情形的违法行为而提出的检察建议和针对机关、单位中机制不健全的制度漏洞提出整改意见的检察建议。修改民诉法所指检察建议应为前两种情形,即审检察建议和纠正诉讼违法检察建议。检察建议被纳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后必将以其不同于其他诉讼监督方式的特点服务于诉讼监督的大局:

  1、法律层面的明确性。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一直在探索使用检察建议进行法律监督的创新模式。在以往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仅就个案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但由于没有得到国家立法层面的认可,检察建议的实际效力受到了种种条件的束缚,难以发挥其应有之诉讼监督的作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建议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律手段,赋予检察建议合法性基础,使检察建议成为一种更加合法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法律监督措施。

  2、实践运用中的灵活、高效性。检察建议在其实践之初便显示出了灵活、高效的特性,得到了检察机关的赞誉和认可。对于人民法院裁判中存在错误,亦或是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事由,基层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使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诉讼周期大为缩短、法律监督效果明显,由此克服了以抗诉方式进行诉讼监督需要多个司法部门、需要较长周期办理的弊端。检察建议在司法中的运用改善了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申诉案件的办案结构,增强检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能力。

  3、监督范围的广泛性、全面性。修改后民诉法实施后,抗诉与检察建议将成为两种并行不悖的法律监督方式,但就适用范围而言,检察建议具有十分广泛的适用空间。抗诉的仅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对于其他诉讼程序中的违法情形无力监督。检察建议以其适用的广泛性,契合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要求,监督范围贯穿了民事诉讼的始终,弥补了抗诉适用范围有限性的不足。

  三、检察建议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的用范围

  如前所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检察建议分为再审检察建议和纠正诉讼违法检察建议。它们从不同角度和方面发挥着诉讼监督作用。再审检察建议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比较便捷的个案再审救济途径,侧重对实体法的监督;诉讼违法监督检察建议与诉讼监督应具有的程序正义的理念相切合。因此检察建议不仅仅是为当事人提供特别的再审救济,更重要的是监督法院依法审判、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和保障诉讼法律制度的顺利运行。

  1、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修改后民诉法第208条第二款规定的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即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范围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

  2、诉讼违法监督检察建议的适用。检察机关通过发现违法行为并提出检察建议,不仅能够对不能适用再审程序的裁判行为即保全行为、先予执行、中止诉讼等不具有终局效力的诉讼中裁定和回避、罚款、拘留等决定进行监督,而且对于人民法院受理、送达、庭审、调解等裁判外的其他诉讼行为以及执行程序、督促程序、以示催告、特别程序等非诉讼程序中的裁判行为和裁判外的诉讼行为也能够进行监督。

  四、细化措施确保检察建议工作取得实效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建议予以立法层面的确认,为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检察建议迎来了前所未有发展机遇。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的实践工作中要以此为契机,统一思想、细化措施,确保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落到实处。

  1、转变观念,提高对检察建议重要性的认识。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已从传统的事后救济型监督转变为对整个民事诉讼过程的时时动态监督,从单一的抗诉监督模式转变为多举措并存的监督格局,从对裁判的监督转变为对诉讼程序各个环节的监督,从重实体监督转变为保障程序公正监督。今后民事检察监督的工作重心将会发生重大改变,保障和促进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已经成为民事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同级监督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察建议工作不再具有边缘化的性质,而应成为民事检察工作发力点,成为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法律措施。

  2、提升素养,加强队伍监督能力建设。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是民事检察工作的基础。没有素质过硬的检察干警,就不可能取得诉讼监督的实效。要通过集中培训、岗位练兵、专题讨论等形式深入学习和掌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切实提高民行检察队伍的监督能力,为检察建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素质保证。

  3、查微析疑,善于发现民事案件中的存在的问题。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要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要善于审查、发现除实体错误以外的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尤其是在案件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情况下,要更加注重对案件程序上公正性、合法性的审查,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要善于运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的调查权,通过审查、调查工作揭露违法行为,达到强化法律监督的效果。

  4、订章立制,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程序。检察建议工作要同抗诉工作一样,实行严格的集体讨论制和审批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提出检察建议的步骤和方法,但根据“两高”会签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被告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应就检察建议的提出、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及回复制订严格的实施细则,实现既规范检察建议工作,又保障监督效果的目的。

  检察建议作为一种崭新的诉讼监督方式,必将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发挥出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一项制度的设置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需要在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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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责任编辑:邢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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