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虽过期未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担责

2015-05-05 09: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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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证到期未换领新证,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磁县法院处理了一起保险纠纷,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垫付给受害人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5852元。

  2014年3月24日14时30分许,原告张某驾驶其小型轿车,沿某道路由东北向西南行驶至某村路口时,驶入逆向车道与由西南向东北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原告张某与李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64900元,并已履行完毕。后原告张某向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被拒,故张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我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其为李某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658元。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2014年3月24日发生事故时,驾驶证已过期,不属保险责任,其公司不应赔偿。磁县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原告张某的驾驶证确已超过有效期,但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换领了新的机动车驾驶证,该驾驶证的有效期包含了事故发生时间。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应当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发生事故时该车正在保险期限内,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中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但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原告张某在发生事故时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确实存在未按时换领新驾驶证的情况,但在事发后其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了换证手续,新的驾驶证时段包含了出险时间,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证资格的情形,且被告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条款向原告尽到了说明提示义务,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支付给受害人的合法合理损失,故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保险公司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磁县人民法院 刘爱霞

关键词: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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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责任编辑:邢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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