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酿车祸 未尽照顾担赔责

2015-05-05 09: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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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19日下午河北省定州市居民赵某甲召集侯某某、刘某甲、赵某等共九人在某饭店饮酒吃饭,吃饭结束后,侯某某因饮酒过量,意识模糊,连回家方向都辨认不清,骑电动车朝着与家相反的方向骑行,在行至某物流公司门口时,撞在一辆停在路边的货车上,致侯某某受伤,侯某某被送到定州市人民医院抢救,之后又转到北京市武警总院等医院抢救治疗,2012年7月5日,侯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定州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死者侯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在四个多月的抢救过程中,花去数十万医疗费,在取得肇事司机的部分赔偿后,侯某某的妻子毛某某,父亲侯英某多次找各共同饮酒人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各饮酒人均拒绝赔偿,为此,侯某某妻子多次与共同饮酒人发生激烈冲突,定州市公安局某城区派出所介入调查此事,多次调解无效后建议毛某某、侯英某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2013年7月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了毛某某、侯英某的援助申请,并指派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徐宏、张欣安律师承办。

  办案经过: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接待了侯某某的妻子毛某某及父亲侯英某,仔细地听取了他们的陈述,并阅读了相关的材料后,对共同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进行了讨论,最后一致认为,虽然正常的成年人对饮酒过度引起的后果都应有充分的认知,但共同饮酒人在未尽到合理义务时,应对因同伴过量饮酒导致的事故承担部分责任。共同饮酒人在意识到饮酒人驾车的危险性时,应当进行劝阻,在劝阻无效且饮酒人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其无法完全支配自己的行为,这时,共同饮酒人应当将其送至医院或者安全送回家中,这是共同饮酒人应尽到的义务。如果只进行简单劝阻,未能尽到看护、照料、护送义务的情况下,是应当认定其过错存在,因此,需对同伴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在有多名共同饮酒人的情况下,应当视具体情况酌定共同饮酒人与饮酒人的责任承担比例以及共同饮酒人之间的责任承担比例。随后,二位律师及时向处警民警、抢救医院及相关人员调取了多份证据,固定了本案事实,将各共同饮酒人以侵权为由诉至定州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援助律师作为毛某某、侯英某的代理人与各饮酒人及委托代理人展开激烈辩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辩称:侯某某死于车祸,共同饮酒人与死者之间并未有任何劝酒行为,并不是在酒场上死亡,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援助律师认为:各饮酒人明知侯某某酒后独自驾驶电动车向其家的反方向驶去,而没有制止,导致车祸发生,各共同饮酒人未对侯某某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共同饮酒人对本案的损害发生均存在过错,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后,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6日作出了判决,基本采纳了援助律师提出的观点,判决各共同饮酒人赔偿毛某某、侯英某等人损失共计3万元,判决送达后,各共同饮酒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最终在法院的组织下,援助律师多次与各共同饮酒人作耐心细致的解释,使他们心悦诚服,最终各共同饮酒人撤回上诉,按定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全额履行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共同饮酒引发的侵权案例,由于在我国,宴请饮酒是民间常见的社会现象,正常的共同饮酒行为属于道德范畴不受法律调整,在共同饮酒过程中一旦出现伤亡,必将使情谊行为上升至法律层面的侵权赔偿责任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两个法律条文明确了共同饮酒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律师认为:共同饮酒

  人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最大限度内提示共同饮酒人之间在饮酒过程中应当在更宽泛的层面上的善良与注意,以保护饮酒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从而促使共同饮酒行为处于一种更为安全理性的状态中。在此,律师呼吁,在饮酒助兴之时,我们应当谨记“小酌怡情,大酒伤身”,做到文明饮酒,适量饮酒,不仅可增进感情,而且有益身心健康,使社会和谐文明进步。

  刘英程昱杜文兰

关键词: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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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责任编辑:邢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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